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36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6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六二三號
聲請人 簡正雄 即千鎰螺絲工廠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七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綱
法官劉又菁法官紀文惠~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程長征│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捌萬陸仟叁佰零肆│MN一0六二0四│││││司民權分行││元│0││└─┴─────────┴─────────┴───────────┴────────┴────────┴──┘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書記官袁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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