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5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5097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戊○○甲○○丁○○己○○乙○○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法官欄「周政達」應更正為「徐昌錦」。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正本法官欄內「徐昌錦」誤繕為「周政達」,而與原本不符,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徐昌錦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寶鈴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