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692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 律師複代理人 楊宗翰 律師被上訴人頤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鴻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4月22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鄭傑夫法官林玲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書記官倪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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