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35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62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查被告甲○○以徒手捶打執行公務之員警,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其另以髒話辱罵員警,係犯同法第140條第1項侮辱公務員罪(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已記載被告徒手捶推警員胸口之妨害公務行為,惟在所犯法條欄認被告僅犯侮辱公務員罪,尚有未洽,應予補充)。按侮辱公務員罪,屬妨害國家公務之執行,為侵害國家法益,並非侵害個人法益之罪,如對於公務員二人以上依法執行勤務時,當場侮辱,仍屬單純一罪,並無刑法第55條所謂「想像競合」之法例適用(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23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被告同時辱罵2以上公務員依法執行之職務,乃侵害國家法益,仍屬單純一罪,合先敘明。被告同時對公務員施以強暴及辱罵之單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妨害公務罪處斷。再被告前有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犯罪科刑及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件在卷可稽,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其對執行職務之警員以穢語辱罵並施暴,漠視國家公權力之執行,暨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140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侯志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伶芳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附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字第6216號被告甲○○男3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永和市○○街○○巷○○號3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交簡字第2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95年8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於98年2月18日4時30分許,在臺北縣永和市○○路○段○○○號3樓之錢櫃KTV內,酒後因細故與人發生口角衝突,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下稱永和派出所)巡佐 陳昶榮 、警員 蔡能嘉 據報前往上址處理,要求甲○○出示證件以盤查身分時,甲○○明知陳昶榮、蔡能嘉正依法執行勤務,仍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徒手捶推陳昶榮胸口(未成傷),並當場對陳昶榮、蔡能嘉辱罵稱「操你媽個B」、「你去死」、「幹你娘」等穢語,而對於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當場侮辱(公然侮辱部分,未據告訴),經警當場逮捕,始行查獲。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永和派出所巡佐陳昶榮、警員蔡能嘉於98年2月18日製作之職務報告。
(三)現場蒐證錄影翻拍照片3張附卷可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罪嫌。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同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檢察官林常智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