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14號原告 范木發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
劉德弘 律師被告 胡培塘
胡素惠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文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民事庭法官謝昀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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