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7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7123號聲請人 林文傑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崑輝 、 詹柏翔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狀所載相對人陳崑輝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提出相對人陳崑輝、詹柏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確認聲請事項各紙本票對各相對人請求標的為何?請分別填載。(因相對人詹柏翔未簽發票號CH529809之本票)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