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26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佳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更字第1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佳明因5次犯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係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2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依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所示,受刑人所犯5罪,最後判決之日期為民國106年7月27日,而審理該案之法院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並有臺中地院106年度聲字第3936號裁定影本、本院106年度嘉簡字第735號判決正本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本件最後事實審之判決法院應為臺中地院,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受刑人定應執行刑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喬琳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6年4月29日│106年5月7日│106年4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速偵│臺中地檢106年度速偵│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2770號│字第2758號│第1426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209│106年度中簡字第1306│106年度中簡字第1560││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6年5月26日│106年6月12日│106年7月27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209│106年度中簡字第1306│106年度中簡字第1560││判決││號│號│號││├────┼──────────┼──────────┼──────────┤││判決│106年6月26日│106年7月24日│106年8月28日│││確定日期││││├───┴────┼──────────┼──────────┼──────────┤││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0446號│第11663號│第13525號││備註├──────────┴──────────┴──────────┤││編號1至3經臺中地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936號定應執行拘役90日,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4409號執行中)│└────────┴────────────────────────────────┘┌────────┬──────────┬──────────┬──────────┐│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6年1月16日│106年4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688號│││年度案號│││││││├───┬────┼─────────────────────┼──────────┤│││││││法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嘉簡字第73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6月30日││├───┼────┼─────────────────────┼──────────┤│││││││法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撤緩字第78號││判決│││││├────┼─────────────────────┼──────────┤││判決│106年11月13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1210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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