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司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司字第94號、301號受罰人即柏凱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清算人
甲○○上受罰人因呈報清算人及清算完結事件,違反清算期間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壹萬伍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上開聲報期限之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又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及第87條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柏凱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柏凱公司)股東早於民國95年2月間選任受罰人為清算人,受罰人並即同意就任等情,已據受罰人於本院96年12月18日調查期日陳稱在卷。受罰人遲於96年3月27日向本院陳報清算人、96年10月17日向本院陳報清算完結等情,亦有其提出之陳報狀附卷足憑。準此,受罰人就任清算人後,其向法院陳報清算人及清算完結均已逾上開法定期間,爰依上開公司法之規定各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壹萬伍仟元。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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