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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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6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典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27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典祥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典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4號、107年度訴字第193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10月,均分別確定乙節,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蘇春榕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6年11月15日下午3時│107年01月07日21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年度案號│6年度毒偵字第1936號│7年度毒偵字第98號、││││107年度偵字第656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4號│107年度訴字第19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01月26日│107年04月30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4號│107年度訴字第193號││判決│││││├────┼──────────┼──────────┤││判決│107年02月24日│107年05月18日│││確定日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備註│107年度執字第1208號│107年度執字第27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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