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11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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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150號
原   告  吳濟郎
上列原告與 秦健智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馬秀芳

歷審裁判

  • 三重簡易庭 101 年度 重簡 字第 1150 號裁定(101.11.19)[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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