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誹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二七六號
自訴人甲○○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陳惠菊
蔡信泰 右列被告因誹謗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光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登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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