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八八號
聲請人甲○○右列聲請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二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又於九十年九月十九日因妨害兵役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九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定有明文規定。故受刑人本身並非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權人,應由受刑人依上開法條第二項之規定,請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方為合法。茲本件聲請人逕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依上揭說明,即有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簡慧娟
法官黃光進法官林欣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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