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三七一號
自訴人乙○○送達代收人 李信雄 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甲○○等背信等案件,查其提出之自訴狀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邱靜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日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