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一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進華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四三一號〕,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一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壹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零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壹、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貳、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進華涉嫌施用第壹級毒品海洛因犯行,經本院以民國〔下同〕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三五九九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壹年,嗣再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二二四號裁定停止戒治交付保管束,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交付保護管束期滿,業經公訴人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以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四三一號處分不起訴。扣案第壹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零柒公克〕,係屬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參、經核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