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繼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繼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一○五四號
聲請人甲○○
乙○○代理人 何玉琨 右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選任何玉琨為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丙○○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或未委任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亦無遺囑指定者,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丙○○(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台北縣板橋市○○路○○○巷○號之四),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死亡,其在臺灣地區並無繼承人,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丙○○之姐妹,前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聲繼字第七五號准予繼承,因聲請人因故不能來台管理遺產,且丙○○未立有遺囑,聲請人茲委託何玉琨代為處理丙○○之遺產事宜,為此聲請選任為何玉琨為遺產管理人等情,並提出已公證之委託書為證。
三、經調閱本院九十一年度聲繼字第七五號卷,且核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爰選任何玉琨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家事庭~B法官黃惠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吳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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