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七號
原告東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住同右訴訟代理人 劉桂君 律師被告甲○○住臺北
乙○○住高雄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七二四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本件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對於被告甲○○、乙○○基於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本件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徐蘭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