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五號
原告甲○○住臺
乙○○○住同被告丙○○住臺
開南交通事業有限公司右列被告丙○○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古秋菊
法官崔玲琦法官張宏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詩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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