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侯志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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