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破字第三號
聲請人甲○○○〔即怡福針織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怡福針織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聲請意旨略以:怡福針織股份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經投中字第0九一三三一0六四二0號函核准解散登記。經股東會選任為清算人,並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正式就任。聲請人立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之資產負債表,公司負債總額計新台幣〔下同〕壹仟貳佰叁拾貳萬壹仟玖佰壹拾陸元,資產總額為壹萬貳仟玖佰肆拾陸元,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爰依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準用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檢附資產負債表及債權人清冊一份,聲請宣告怡福針織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二、所謂破產,乃債務人於經濟發生困難,無力對全體債權人為清償時,由法院介入,強制將債務人之全部財產依一定程序為變價及分配,使全體債權人得以公平受償之一般執行程序。準此,倘可預見破產程序進行之結果,多數債權人之普通債權毫無機會獲得公平滿足者,則破產程序之進行即無實益可言,於此情形,如仍執意進行破產程序,顯與破產制度之本旨有違,即不應准許之。
三、另按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又納稅義務人欠繳之營業稅,應較普通債權優先受償,稅捐稽徵法第六條第一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七條(修正前營業稅法第五十七條亦同此規定)分別定有明文。依聲請意旨怡福針織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僅有財產壹萬貳仟玖佰肆拾陸元,然尚積欠九十年營利事業所得稅貳拾叁萬貳仟玖佰壹拾陸元及 鍾雪慧 股東墊款壹仟貳佰零捌萬玖仟元,此亦有聲請人提出之資產負債表、債權人清冊各一件附卷可參。經查其積欠之營業稅捐債務已超過資產,足見怡福針織股份有限公司僅存之財產顯不足以償付上開政府之稅捐債權。而上開稅捐債權依法又應優先於普通債權受償,故本件即使進行破產程序,怡福針織股份有限公司亦無任何財產可供其他債權人公平受償之情,甚為明確。揆諸前項說明,本件難認有進行破產程序之實益,聲請人聲請宣告怡福針織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瑞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游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