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全聲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全聲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三一二號
聲請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八十八年度全木字第三四五八號』裁定,惟經向本院民事科分案室查詢,並無聲請人假扣押案件之繫屬,此有查詢表附卷可稽,經命聲請人陳報正確之裁定案號,未獲聲請人補正,本院既查無聲請人所指之假扣押案件,自無從為撤銷假扣押之裁定,是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映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高玉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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