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99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宗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18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宗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宗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4月、4月、2月、3月及
2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於100年10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00124049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民國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56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下稱第①案);又於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桃簡字第17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下稱第②案);復於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598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拘役50日確定(下稱第③、④案);再於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99年度易字第21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下稱第⑤案);又於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78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下稱第⑥案),上開第①至③、⑤至⑥案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100年度聲字第15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於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198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下稱第⑦、⑧案);又於100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00年度簡字第4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下稱第⑨案),上開第⑦至⑨案再經本院
100年度聲字第9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第①至⑨案經接續執行,99年12月7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
100年10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001240491號函核准假釋,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期日原為101年4月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期滿日為101年3月28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上開函文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紙附卷可憑。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後段、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諾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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