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司北調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北調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朱瑞琛
       朱瑞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朱瑞琛、朱瑞珅間,就被繼
承人 高玉燕 所遺之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
號及同地段00000-000建號即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
路○段000巷0弄0號之不動產所為之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分
割所有權物權行為應予撤銷。相對人等就前揭不動產於民國
103年1月13日所為之所有權分割登記應予塗銷。前揭不動產
應予分割,並由相對人等按應繼分之比例分別共有。核其法
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
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屬形成之
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
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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