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三一號
原告乙○○送達代收人 呂宗德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及 謝有田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零貳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柒佰肆拾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壹仟貳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壹佰柒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田玉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羅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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