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桃簡字第175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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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桃簡字第17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桃園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一七五О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七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補充被告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由台灣高等法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駁回上訴確定,甫於九十年九月三十日執行完畢,於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外,餘均引用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狀,上訴本院合議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孟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宏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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