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6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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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0四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九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四五玩具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含彈匣壹個)沒收。
事實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一五四二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桃園縣警察局楊梅分局所移送扣案之換裝土造金屬槍管改造而成之仿COLT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金屬玩具手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及彈匣一個,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因查無涉案人,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上開槍枝(含彈匣一個)經送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適用子彈,具殺傷力,有前開卷內之扣押物品清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刑鑑字第0九一0一0七七四八號槍彈鑑定書及槍枝(含彈匣一個)照片四張在卷可佐,又上開槍枝(含彈匣一個)上之指紋因模糊不清、特徵點不足,無法比對,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一年八月七日刑紋字第0九一0二0八二九七號鑑驗書、照片六張附卷可憑,復經證人 黃翊晏 (原名 黃忠裕 )即桃園縣警察局楊梅分局埔頂派出所警員於偵訊證稱無訛,並有其提出之報告書可據,且前開他字案件亦經聲請人以查無犯罪嫌疑人為由,簽結在案,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乃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曉雁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