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873號
原告 林思妤
被告 郭士慶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3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詹莉荺
法官潘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書記官張巧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873號
原告 林思妤
被告 郭士慶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3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詹莉荺
法官潘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書記官張巧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