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2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淑芳
上列上訴人與濱湖特區A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4月29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萬5,8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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