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6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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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66號
代理人 王晴美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惠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邦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