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61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61號

聲請人 薛豐美

代理人 汪貞吟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和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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