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南智簡字第2號
原 告 己○○
被 告 寶島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戊○○
人
被 告 乙00000000
丙00000000
甲00000000
丁00000000
上列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分通常訴訟案件,並依通常訴訟程式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三章、第四章規定,於智慧財產之民
事訴訟不適用之。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地方法院第一審簡易
訴訟程式或第一審小額訴訟程式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於本
法施行後,應裁定改依本法所定訴訟程式,並由原法官繼續
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
行細則第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0970009972號令發佈「智慧財產案件
審理法」定自民國97年7月1日施行。
二、經查,本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主張被告等六人侵害原告之新
型專利,屬智慧財產之民事訴訟,且本件民事訴訟於97年1
月8日即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前已繫屬本院,並因原告
請求賠償之金額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而適用簡易訴訟程式
。惟訴訟進行中,適逢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自應依上
開規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式並改分訴訟案件,而由原法官繼續
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