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810號
原   告  張惠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曼曼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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