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14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1453號
原   告  方巨申
被   告 周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
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設籍臺北市北投區,有被告戶籍謄本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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