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886號
原   告  范姜群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方春屏 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
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
(繳),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
文。次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起訴,應以訴狀
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同法第77條之13、第244條第1項分別亦有
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修復漏水等云云,惟未繳納裁
判費,亦未陳明請求被告修復漏水所需費用及相關資料,致
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
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書記官洪鈺翔

歷審裁判

  • 中壢簡易庭 105 年度 壢簡 字第 886 號裁定(105.09.19)[撤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