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保險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保險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保險字第65號原告丙○○原告乙○○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叁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叁仟貳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書記官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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