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再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再易字第4號再審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 律師再審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97年度桃簡字第1006號、98年度簡上字第87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之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4,926元,應徵再審裁判費5,130元,扣除前繳再審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書記官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