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89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乙○○、誠寶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78萬6,697元,原判決命被上訴人連帶給付被上訴人2萬2,158元,是認上訴人係就76萬4,539元部分提起上訴,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6萬4,5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5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民事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書記官王毓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