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執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執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清算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執消債清字第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子○○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丁○○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癸○○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丑○○代理人庚○○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寅○○代理人乙○○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代理人己○○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清算管理人 陳正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陳正芳律師(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子○○聲請清算,業經本院於97年11月14日上午10時以97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經斟酌本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陳正芳律師(事務所設:嘉義市○○街155之8號)為本件管理人。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葉佩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書記官林昱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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