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2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2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2476號聲請人丙○○相對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票號NO:680907號對相對人甲○○請求之依據(按本票裁定僅得對發票人請求,甲○○僅為本票背書人)。
二、相對人乙○○、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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