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重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重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重訴字第二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鴻謀 右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所為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方艤駐
法官劉連星法官胡忠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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