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訴字第2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三八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八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方艤駐
法官胡忠文法官廖柏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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