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74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0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2年9月2日起至民國112年9月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民國87年2月23日邀同第三人 莊美秀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3,0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107年2月23日止,前3年按期付息不還本金,後17年按期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民國96年10月2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710,672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1件、台南縣仁德鄉戶政事務所整編門牌證明書(南縣仁戶字第62號)1件、繳息記錄查詢、繳息明細查詢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7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鄉○○路○段│170-80│建│77.00│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7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合│面│主要│陽│電│露│雨│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梯│││積│││││││材料及││││││建築││樓│││││││號││││││││單│││梯│││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計│位│材料│台│間│台│遮│位││├──┼─┼──────┼────┼────┼─┼─┼─┼─┼─┼──┼─┼─┼─┼─┼─┼──┤│001│73│臺南縣仁德鄉│臺南縣仁│3層樓房│39│41│39│12│平│鋼筋│9.│15│1.│12│平│全部│││7│保安村車路墘│德鄉車路│鋼筋混凝│.6│.9│.6│1.│方│混凝│61│.3│08│.7│方│││││54之181號│墘段170-│土造│9│8│9│36│公│土造││9││8│公││││││80地號││││││尺││││││尺││├──┴─┴──────┴────┴────┴─┴─┴─┴─┴─┴──┴─┴─┴─┴─┴─┴──┤│原建物門牌於82年8月1日整編為臺南縣○○鄉○○村○○鄰○○○街○巷○號,又於85年1月1日調整為15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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