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智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智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智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永強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永強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劉桂金法官羅貞元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書記官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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