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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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3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嘉隆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6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嘉隆犯如附表所示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嘉隆因施用毒品等8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施用毒品等如附表所示8罪,業經本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上開各罪中尚有部分從刑即有宣告沒收之物品,依刑法第51條第9款併執行之,自無庸另定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五│六│七│八│├──────┼─────┼────┼────┼────┼─────┼────┼────┼────┤│罪名│施用第一級│施用第二│施用第一│施用第二│施用第一級│施用第二│施用第一│施用第二│││毒品│級毒品│級毒品│級毒品│毒品│級毒品│級毒品│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9│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月│6月│9月│6月│月│6月│9月│6月│├──────┼─────┼────┼────┼────┼─────┼────┼────┼────┤│犯罪日期│98年11月14│98年11月│97年12月│97年12月│99年3月21│99年3月│99年4月│99年4月│││日│15日│19日│18日│日│21日│12日│10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98│同左│臺北地檢│同左│桃園地檢99│同左│同左│同左││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98年度撤││年度毒偵字││││││第5704號││緩偵字第││第1967、2││││││││259號││108號││││├───┬──┼─────┼────┼────┼────┼─────┼────┼────┼────┤││法院│桃園地院│同左│臺北地院│同左│桃園地院│同左│同左│同左││├──┼─────┼────┼────┼────┼─────┼────┼────┼────┤│最後│案號│99年度審訴│同左│98年度訴│同左│100年度審│同左│同左│同左││││字第366號││字第1844││訴緝字第4│││││││││號││號│││││├──┼─────┼────┼────┼────┼─────┼────┼────┼────┤│事實審│判決│99年4月29│同左│99年3月│同左│100年1月│同左│同左│同左│││日期│日││31日││31日││││├───┼──┼─────┼────┼────┼────┼─────┼────┼────┼────┤││法院│桃園地院│同左│臺灣高院│同左│桃園地院│同左│同左│同左││├──┼─────┼────┼────┼────┼─────┼────┼────┼────┤│確定│案號│99年度審訴│同左│99年度上│同左│100年度審│同左│同左│同左││判決││字第366號││訴字第18││訴緝字第4│││││││││00號││號│││││├──┼─────┼────┼────┼────┼─────┼────┼────┼────┤││日期│99年5月26│同左│99年6月│同左│100年3月│同左│同左│同左││││日││24日││5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毒品危害│毒品危害│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毒品危害│毒品危害│││制條例第10│防制條例│防制條例│防制條例│制條例第10│防制條例│防制條例│防制條例│││條第1項│第10條第│第10條第│第10條第│條第1項│第10條第│第10條第│第10條第││││2項│1項│2項││2項│1項│2項│├──────┼─────┴────┴────┴────┼─────┴────┴────┴────┤│備考│前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241號裁定,定應執│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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