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
甲○○乙○○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交易字第135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蔡志宏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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