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秩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秩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裁定100年度基秩字第59號移送機關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被移送人 葉湘庭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基警分一秩字第0000000000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湘庭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葉湘庭違序之事實如下︰㈠時間︰民國100年7月15日下午1時40分許。
㈡地點︰基隆市○○區○○○路○○巷○號前之公共場所。㈢行為︰以性交易一次15分鐘,每次新臺幣1,000元之代價,意圖賣淫而以言詞、手勢招攬不特定男子。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足以證明︰㈠被移送人葉湘庭之自白。
㈡卷附偵查報告書1紙。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書記官許元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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