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交簡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原告 莊邱阿照 訴訟代理人 莊志強 被告 鄭羽信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基交簡字第37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蔡和憲法官王慧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書記官王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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