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家救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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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家救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救字第33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周敬恒 律師相對人乙○○(TIOL.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99年度家調字第314號請求離婚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苗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民事起訴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苗栗分會審查資料等件以為釋明,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之所得資料,聲請人於97、98年均查無所得及其他財產,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依其起訴之內容,本件聲請人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太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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