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83號
原   告 美村藝術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繼勳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淑惠 發支
  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666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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