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小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小字第48號
原   告  黃郁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韋達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提解被告黃韋達到庭費用新
台幣壹仟肆佰貳拾陸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有明文之規
定。
二、查被告黃韋達因案現正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收押中,
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黃韋達
非經提解到庭,本件訴訟無從進行言詞辯論程序,原告自有
預納提解費用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預納提解費用新臺幣1,426元,逾期即依上揭規定辦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4日
書記官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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