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56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魏素貞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麒瑞
被 告
兼上一人法
定代理人 陳錫義
高淑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3月6日下午2時30分在
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陳報請求新臺幣(下同)
225,246元之明細及其計算式與相關證據資料,並陳報對反訴原
告請求之具體抗辯內容?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書記官林素真